神圣的十诫,乃是上帝亲自用手指刻在石版上,赐给我们世人的,它是上帝品性的缩影及彰显。我们若想借着救主耶稣基督的恩典,成为上帝的样式,就必须在生活行为上,符合十诫的原理。顺从这些原理,就必会使身心灵生出和谐与快乐,生命和健康。现将各条诫命(出20:3-17)的原理分述如下:
一、第一条:“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别的神。”
“人类宗教的信仰乃是由于天性。人对于任何事物,凡属最关切最喜爱的目标,往往就会变成他所崇拜的对象,甚至成为他的神,并且世人随时都在改变。成长和发展,改变和长成的性质,就与他所关切,所喜爱的对象有密切的关系。倘若他崇拜的对象是卑鄙和淫猥的,他的品格就必遭受同样的结果;倘若他所喜好的对象是高尚和圣洁的,这改变便是向善的改变,变为更高尚和更圣洁的生命、品性和行为(林后3:18)。
因此我们应将最先的爱情奉献上帝,除他以外再无别神,这是我们在世为人的首要任务。我们本身优美的良善,永远的幸福,都是有赖于顺从这神圣的律法(太6:31;22:37;路1O:27;12:31)”(《圣道阐微》第五十八章“律法的基本原理”)。
“在这世界历史的末叶,那从西乃山上发言的声音依然宣称:‘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别的神’(出20:3)。人已经定意反抗上帝的旨意,但他却不能禁压这命令的话语。人的思想决不能逃避他对更高权力的责任。理论与臆测尽管层出不穷;人们尽管试图用科学来反对启示,想借此废除上帝的律法;但是这道‘当拜主你的上帝,单要事奉他’(太4:10)的命令却愈来愈有力了。
世上根本没有什么消弱或加强耶和华律法的事。这律法过去如何,今日仍然如何。它过去一直是圣洁、公义、善良、而全备的,将来永必如此。它不可能被废除或更改。”(怀爱伦著《先知与君王》第五十一章“属灵的奋兴”)
“耶和华是自有永有的真神,他是惟一并非被造的真神,惟有他是万有的根源和万有的维护者;惟有他配受最高的尊敬和崇拜。人曾被禁止让任何事物在他的爱心或事奉上占首位。我们所爱好的任何事物若足以减低我们对上帝的爱,或妨碍我们对上帝应有的事奉,那事物就成了我们的神”(怀爱伦著《先祖与先知》第二十七章“颁布律法”)。
二、第二条:“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,也不可作什么形像仿佛上天、下地和地底下、水中的百物。也不可跪拜那些像,也不可事奉它,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。恨我的,我必追讨他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;爱我守我诫命的,我必向他们发慈爱,直到千代。”
“世间并没有什么物质或理想的事物,可议用来表明上帝。以若干可见的事物来形象他,乃是减低我们体念他的心意。这样必使我们退化,使我们像事物远过于像上帝(参赛45:15、16;诗115:4—8;赛44:9—2O)。
‘上帝是忌邪的上帝(出2O:5),我们属于他犹如妻子属于丈夫,其关系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。如果我们以最大的爱心献与上帝以外所敬拜的其它事物,那么他必因我们而心伤,正拟妻子将爱情献给别人时,为丈夫者心中当然满怀惆怅一样。
但是上帝的忌邪是生于爱。他对我们的爱至大无比。他重视我们纯洁的幸福,所以凡损害我们幸福的,他必要灭绝。慈父之教养子女,和丈夫之嫉忌爱妻,乃是由于爱,载尔氏论到这种爱说,忌邪是因爱情被伤害,和侮辱与痛苦而已’(班兹士《论十诫》原文45、46面)。
‘十诫之第一、二诫中,虽同是禁止敬拜偶像及邪神,然而中间却显有区别。第一诫论谁是真神,第二诫论如何受敬拜。第二诫并非如一班人所相信的,而将第一诫重复一词。其分别之大,与其它十条毫无二致。第一诫显示崇拜的真正对象,第二诫则为崇拜的真正方式;第一诫说那唯一当敬拜者,第二诫说他必须如何受敬拜及必须如何不受敬拜;第一诫禁止假神,第二诫禁止非法的敬拜方法。
第一条诫命论及我们对上帝的观念,第二条诫命则论及于敬拜中显示的外表行为。第二诫乃禁止对真神的非法崇拜。决不可利用偶像或形象或其它目所能见的表示从事敬拜。我们决不应忘却消极的命令,往往含有积极的条件在内。禁止假神,和非法的敬拜,乃预示真神和合法的崇拜。禁止犯罪,往往含于命定义务中。消极的命令:你不可,往往含有积极的命令:你当。禁止犯罪,乃是表明命令行善。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,这命令是含有:当敬拜主你的上帝,单要侍奉他的旨意’(班兹士《论十诫》原文35、36面)”(《圣道阐微》第五十八章“律法的基本原理”)。
“第二条诫命禁止用偶像或形象敬拜真神。许多外邦国家声称,他们的偶像不过是他们所敬拜之神明的肖像或象征而已;但上帝已经声明,这样的敬拜就是罪。凡想用具体的东西来代表永恒上帝的,就必降低人对上帝的观念。人心若转离耶和华无穷的完全,就必被引诱去敬拜受造之物,而不敬拜造物之主。人对上帝的观念既已降低,他的人格也必因而堕落了。
‘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。’上帝与他子民之间所有密切而神圣的关系,是以婚姻的关系来表示的。偶像的崇拜就是属灵的奸淫,所以经上以‘忌邪’二字表示上帝对这事的憎恶是非常恰当的。
‘恨我的,我必追讨他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。’儿女受父母错行的影响是无可避免的,只要他们不参与父母的罪行,他们就不至为父母的罪受刑罚。但儿女时常会随从父母的脚步。由于遗传和榜样,儿女就常与父亲的罪有分。错误的倾向,败坏的情欲,堕落的品行,以及身体的疾病和退化现象,都能‘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。’这一个可怕的事实,应有强大的力量来遏止人不效法犯罪的行为。
‘爱我守我诫命的,我必向他们发慈爱,直到千代。’第二条诫命既禁止人敬拜假神,意即吩咐人要敬拜真神。凡忠心事奉上帝的人,就可以得到他慈爱的应许,这应许不象上帝对恨他的人所发的咒诅,仅及三四代,而是要直到千代的”(怀爱伦著《先祖与先知》第二十七章“颁布律法”)。
总之,本诫命的原理有:
1、不可制造、跪拜任何偶像,因它们是虚假的。
《诗篇》115:4—8说:“他们的偶像,是金的,银的,是人手所造的。有口却不能言,有眼却不能看。有耳却不能听。有鼻却不能闻。有手却不能摸。有脚却不能走。有喉咙也不能出声。造他的要和他一样。凡靠它的也要如此。”
《以赛亚书》44:12—17说:“铁匠把铁在火炭中烧热,用锤打铁器,用他有力的臂膀锤成。他饥饿而无力,不喝水而发倦。木匠拉线,用笔划出样子。用刨子刨成形状,用圆尺划了模样,仿照人的体态,作成人形,好住在房屋中。他砍伐香柏树,又取柞(或作‘青桐’)树和橡树,在树林中选定了一棵。他栽种松树得雨长养,这树,人可用以烧火,他自己取些烤火,又烧著烤饼。而且作神像跪拜,作雕刻的偶像向他叩拜。他把一分烧在火中,把一分烤肉吃饱。自己烤火说:‘阿哈,我暖和了,我见火了。’他用剩下的作了一神,就是雕刻的偶像,他向这偶像俯伏叩拜,祷告他说:‘求你拯救我,因你是我的神。’”
2、不可用任何物体的形像来代表上帝,因用被造之物来代表造物主乃是贬低上帝的形像。
3、贪心、贪婪也等同于拜偶像:“有贪心的,就与拜偶像的一样”(弗5:5);“贪婪就与拜偶像一样”(西3:5)。
4、偶像可以是有形的,也可以是无形的。若某人看重喜爱某一事物或人超过于上帝,这件事物或人便成了这个人的偶像。
三、第三条:“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,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,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。”
“这一条诫命,不但禁止起假誓和普通的咒骂,而且也禁止人以轻率疏忽的态度称呼上帝的名,而不体会其严肃的意义。我们若在普通的谈话之中漫不经心地提起上帝的圣名,或在琐碎的事上凭他起誓,或时常疏忽地反复提他的圣名,这都是侮辱他的行为。‘他的名圣而可畏’(诗111:9)。 人人都该默想他的威仪,他的纯全和圣洁,以致内心得以被他崇高的品德所感化;而以恭敬严肃的态度提说他的圣名”(怀爱伦著《先祖与先知》第二十七章“颁布律法”)。
“耶和华的名,耶和华的名字是人类文字中最神圣的(诗111:9;利19:12)。在十诫中有一条诫命专为讨论此事,其重要性就可得而知了。圣书中约用二百五十个不同的名词和称号来称呼上帝。我们不应该轻易的随便在嘴唇上提到这些名字,或于谈话中漫不经心的使用。这条诫命并禁止起誓发咒,显出自己的话似乎更加真实。这个教训在山边中,救主已说得非常明白(太5:33—37)。
当我们将心献与上帝作他的百姓时,我们便与他的圣名取得联络,而成为他的儿女。这种关系不可轻易缔结,而且一旦缔结,便不可轻易放弃。一旦我们誓愿事奉上帝,便要视作神圣,别无他事可以使我们放弃。放弃便是妄称耶和华的名,如此的行为在他的眼中乃是罪恶(箴18:1O;诗6O:14、15)。
敬拜上帝的房屋或礼拜堂,是耶和华名的纪念地。就基于这个理由,我们当以合适地穿戴、态度和行为,并存着虔诚敬畏的心意进入这些地方。敬拜上帝的一切事都当虔诚庄重,颁布律法的神圣威严和郑重,就是一个良好的习惯。每一位近前敬拜上帝的人,都当记起这教训”(《圣道阐微》第五十八章“律法的基本原理”)。
总之,本诫的原理要求,基督徒日常的言语、行为都“当与蒙召的恩相称”(弗4:1)。行事与主的要求相背的便是违背了此诫命:“说是认识上帝行事却和他相背;本是可憎恶的,是悖逆的”(多1:16)。
四、第四条:“当记念安息日,守为圣日。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,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。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,仆婢,牲畜,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,无论何工都不可作,因为六日之内,耶和华造天、地、海、和其中的万物,第七日便安息,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,定为圣日。”
“这一条诫命并没有把安息日看作一个新的制度,乃是说明它在创世的时候就已设立。人纪念并遵守这日,乃是要纪念创造主的大工。它指明上帝为创造天地的主宰,把真神和一切假神分别出来。凡是遵守第七日的人,就借此证明他们是敬拜耶和华的人。所以只要地上还有人事奉上帝,安息日就是人类效忠上帝的记号。在十条诫命中,只有第四条具有设立律法者的圣名和称号。惟有这一条诫命说明是以谁的权威颁布律法。可见第四条诫命之中附有上帝的印鉴,这印鉴盖在律法上,证明它的真实性和控制力。
上帝已经赐人六天的光阴可以作工,他要他们把自己的事务在六个工作日中作完。必要的处理和慈善的事,在安息日原是可以作的,患病的和受苦的人,随时都需要予以照料;可是不必要的工作是绝对要避免的。‘你若在安息日掉转你的脚步,在我圣日不以操作为喜乐,称安息日为可喜乐的,称耶和华的圣日为可尊重的;而且尊敬这日,不办自己的私事,不随自己的私意。’可是,这禁令并非到此为止,先知还加上一句:‘不说自己的私话’(赛58:13)。 那些在安息日讨论业务或筹谋计划的,在上帝看来,就等于实际上从事业务了。我们若要守安息日为圣,就必须连思想也不用在属世的事上。而且这一条诫命包括一切在我们家内的人。在神圣的时间内,家里的人都要把属世的事务放在一边。全家都要在上帝的圣日,用乐意的心来事奉他”(怀爱伦著《先祖与先知》第二十七章“颁布律法”)。
“第一诫告诉我们当敬拜谁;第二诫告诉我们当如何拜他;第三诫告诉我们当有的敬拜态度;第四诫告诉我们敬拜的时间,而也就是把对于敬拜和侍奉上帝应有的义务,详细地指示了我们。
第四诫是十诫中唯一指定我们时间使用的一条,而将光阴分作两种。一种是属世的,归为我们素常使用;一种是分别为圣的,应当献与上帝。时间便是生命,我们时间的限度便是我们生存于这个地球的限制。所以显然的第四条诫命的要求包含在我们的生存上,比十诫中任何一条更详尽。此事非常重要,因光阴是上帝放在我们手中的资产,按日的赐给我们,我们当用来荣耀上帝。我们所能控制的光阴不过是目前的片刻,未来的光阴非是变成现在,决然不是我们的。过去的光阴是一去不返,永不可复得的。所以我们在今世利用光阴的方法,将决定在来生是否值得享受永生。因此,正当利用我们的时光,成为世人应有的最大任务。上帝已经赐给一条诫命告诉我们如何利用他所赐给的这项宝藏。我们应当如何的感谢?如何的报答?
安息日的诫命,是十诫中上帝说明治理世界基本权利的唯一诫命。他命我们顺从、忠心、虔诚地敬拜他。因他是创造主。他造了我们,我们是他的百姓,是他草场的羊。在第四条诫命中,清清楚楚地说明这种原则,而且这原则不但适用于第四诫,也是适用于全律法的。因此,安息日便成为律法的印证。当我们正式地承认他的主权,因而顺从他是创造主,遵行诫命时,安息日在我们身上也就成为上帝的印证。遵守这律法,便是我们属于他的证据。而且藉着顺从得以认识这种关系。
我们藉着遵守安息日,便是向世人证明,承认上帝在我们身上所有的权利,并且我们也虔诚地承认他的这些权利”(《圣道阐微》第五十八章“律法的基本原理”)。
五、第五条:“当孝敬父母,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。”
“父母受儿女的敬爱,应该过于其他的人。上帝亲自把教养儿女的责任托付给父母,所以他规定在儿女幼年时,父母对他们乃是居于上帝的地位。凡否定父母应有之权威的人,就等于否定了上帝的权威。第五条诫命不单要儿女尊敬顺服他们的父母,而且要亲切地爱他们,减轻他们的忧虑,爱护他们的名誉,并要在他们老年的时候奉养他们,安慰他们。这一条诫命也吩咐人尊敬官员,首长,以及一切凡上帝赋予权柄的人。
使徒说:‘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’(弗6:2)。 以色列人希望不久要进入迦南,这一条诫命对于顺从的人,乃是长久承受那美地的保证;但是它还有一个更大的意义,这应许也包括上帝的一切真以色列人在内,应许他们在将来没有罪恶咒诅的地上,承受永生”(怀爱伦著《先祖与先知》第二十七章“颁布律法”)。
“我们对世人首先所负的责任,就是当孝敬父母。当我们作儿童的时期,父母对我们,乃是站在上帝对于我们所有的地位。顺从父母就是将来对上帝更大的顺从作准备。即知顺从双亲,我们自然就会顺从上帝——我们的天父了。……
第五诫所应许的长寿,不但适用于这一条诫命,且适用于一切诫命,不但适用于今生,并且也适用于来生。如果顺从,就能够得生,如果违背,自然的就必定带来死亡”(《圣道阐微》第五十八章“律法的基本原理”)。
总之,本诫的原理是:
(1)、让人当从行为上和内心里去孝敬、关爱父母。应顺服父母,减轻其忧虑,保护其名誉,奉养安慰父母,不忘父母养育之恩。不应藐视年老的父母,藐视他们就是藐视自己的晚年。更不可咒骂父母:“凡咒骂父母的,总要治死他,他咒骂了父母,他的罪(罪原文作‘血’)要归到他身上”(利20:9)。
(2)、对不信上帝的父母也当孝敬。
(3)、还应尊敬官长,长辈。
六、第六条:“不可杀人。”
“凡足以减短人寿命的不正当行为;怨恨复仇的精神,或损害他人的企图,或幸灾乐祸的意念(因为‘凡恨他弟兄的,就是杀人的。’参见约一3:15。编者注。),以及不肯照顾贫乏和受苦之人的私心,甚至一切自我放任的行为,不必要的克苦,与有碍健康的过分劳动,──这一切,在不同的程度上,都是违犯第六条诫命的。”(怀爱伦著《先祖与先知》第二十七章“颁布律法”)
“第六条诫命教训我们生命的神圣。世人是上帝创造的,他用自己的气吹在无生命的泥土中,人就有了生命(创2:7;伯27:3)。因此,我们的生命乃是从上帝而来,所以我们必须尽量加以保守。害人的生命,自然应该受刑罚(创9:5、6)。世人不应该擅权夺取那无法偿还的宝贵生命。本诫不但禁止直接的杀戮行为,且禁止在一切间接的习惯上足以缩短本身或他人寿命的行为。
‘明白健康的原理,与尽力遵守,这是基督徒应尽的本分。吃喝乃是一种方法,而不是目的。我们当为生存而吃喝,但不是为吃喝而生存。第六诫包括饮食的事,劝戒人从事养成健康长生的方法,禁止人损害健康缩短生命的行为,并禁止人以身体作不必要的昌险。事实上,健康生命的全部广泛题目都包括在第六诫中,如别的诫命一样,第六诫是极其宽广(诗119:96)。因此,十诫包括着人所当尽的本分(传12:13)’(班兹士《论十诫》原文第117面)”(《圣道阐微》第五十八章“律法的基本原理”)。
总之,本诫命的原理有:
1、不可直接或间接伤害他人的性命、健康,包括不可憎恨人,嫉妒人、报复人、咒骂人,见死不救,不怜悯帮助困苦之人(雅4:17),等。
2、不可伤害自己的性命、健康,包括应禁止不良的嗜好,如酗酒、抽烟、吸毒、纵欲等。
3、当警戒恶人,劝其悔改,信从上帝,否则也是杀人。如,在《以西结书》33:7—9中上帝就对先知以西结说:“人子阿!我照样立你作以色列家守望的人。所以你要听我口中的话,替我警戒他们。我对恶人说:‘恶人哪!你必要死。你以西结若不开口警戒恶人,使他离开所行的道,这恶人必死在罪孽之中,我却要向你讨他丧命的罪(原文作‘血’)。倘若你警戒恶人转离所行的道,他仍不转离,他必死在罪孽之中,你却救自己脱离了罪。’”
七、第七条:“不可奸淫。”
“这一条诫命不单禁止奸淫的行为,也禁止一切肉欲的思想和意念,或任何引起这些情欲的行为。人不但要在外表的生活上圣洁,更要追求内心隐藏的意念与情感的洁净。基督曾将上帝律法的广泛义务教导世人说,淫念与淫视同不法的行为,一样是违反诫命的”(怀爱伦著《先祖与先知》第二十七章“颁布律法”)。
“男女间一切来往必须的原则,在本诫中说得非常简明。这条诫命是社会的根基。既在家庭的四周,放置一道围墙,在这里,上帝指出婚姻的关系由他设立,并切实予以保护。我们的身体是圣灵的殿,违犯本诫,就是败坏身体之罪。也就是得罪赐我们身体的上帝了。
‘肉体的情感占了人类天性中重要的部分,与其它天性中的许多因素一样,都是有用的仆人,但也都是可怕的主人。淫为万恶之首,其后果至堪畏惧。通奸不但在今生须付出可怕的代价,而且对于来生也受排斥。世人即依上帝形象造成,无论男女都当在最神圣的本分下,在道德和肉体方面保持纯洁,不害于创造主的神圣形象’(班兹士《论十诫》原文121面)。
‘婚姻制度原是神圣的,且为神圣计划的重要部分,没有得到上帝的承认,切不可进行,须知道德和宗教是不可分离的。由于婚姻的起源和意义,是与宗教有密切的关系,所以应当确切的注意而不可遗忘的。保护婚姻的诫命是一条神圣的诫命,违犯一条神圣的诫命,或干犯一种神圣的制度,都是危险的’(班兹士《论十诫》原文36面)”(《圣道阐微》第五十八章“律法的基本原理”)。
总之,本诫的原理有:
1、不可有淫行,如卖淫嫖娼,同性恋,通奸,婚外情等。
2、不可有淫念、淫视、淫语、淫曲。在《马太福音》5:28中,主说:“只是我告诉你们,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,这人心里已经与他犯奸淫了。” 在《以弗所》5:4中,使徒保罗也说:“淫词,妄语,和戏笑的话,都不相宜,总要说感谢的话。”
3、婚前不可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,男女结婚必须要在上帝面前立约。
4、不符合上帝教训的婚姻、离婚、再婚:
基督徒不可与不信主的结婚。因经上说:“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,不要同负一轭。义和不义有什么相交呢?光明和黑暗有什么相通呢?”(林后6:14)。
关于离婚,《马太福音》5:32;19:9中,主说:“只是我告诉你们,凡休妻的,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,就是叫他作淫妇了。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,也是犯奸淫了。”“我告诉你们,凡休妻另娶的,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,就是犯奸淫了,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,也是犯奸淫了。”
《哥林多前书》7:15中,使徒保罗也说:“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,就由他离去吧!无论是弟兄,是姐妹,遇著这样的事, 都不必拘束。上帝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。”可见,离婚的原则就是对方不愿改掉奸淫的罪,或因不信主的救恩之故主动离异。
关于再婚,《哥林多前书》7:39说:“丈夫活著的时候,妻子是被约束的。丈夫若死了,妻子就可以自由,随意再嫁。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。”
八、第八条:“不可偷盗。”
“第八条诫命禁止一切明抢暗窃的行为。这条诫命不仅定了拐带人口和贩卖奴隶是罪恶的行为,同时也禁止一切侵略的战争。第八条诫命明定偷窃与抢劫为罪恶的行为。它命令人类在生活的调节上保持严格的诚实。它禁止商业上的欺诈行为。命令人清偿正常的债务与应付的工价。同时它又宣布一切乘他人的无知,软弱,或不幸而作利己之图,在天国的记录上都算为欺诈的罪行”(怀爱伦著《先祖与先知》第二十七章“颁布律法”)。
“十条诫中后六条,其中的三条是与生命有关的,最后的三条乃是论到我们的财产,名誉和思想。第八诫确认我们对财产有享受、保护及正当运用的权利和义务,本诫禁止夺取和偷窃于他人之物,并禁止扣留属于他人之物。
‘可是人类的所有权,往往有限,且居次要的。上帝才是万物之主,他是无限止的,天地的主(创14:19)。耶和华对以色列人说:全地都是我的(出1O:5)。诗人说:地和其中所充满的,世界和住在其间的,都属于耶和华(诗24:1)。这一节圣书,保罗在《哥林多前书》12:26中曾引用过(诗2:8;5O:9—12)。因此,世人的财产所有权是相对的,属于受托的地位。他不过是一个承租者,或管家,对原主负有一定的义务’(班兹士《论十诫》原文137面)。
‘照着经上的教训,私人的财产权利是来自上帝而非来自国家,这是基于创造主所赐的一种权利。世人对地上万物的管理权,是从永生主来的一种恩赐(诗8:4—9)。由于犯罪所丧失的一切,藉着基督得以恢复承受,因为万有全是你们的,……或世界、或生、或死、或现今的事、或将来的事、全是你们的,并且你们是属基督的,基督又是属上帝的(林前3:21—23)。人被称为上帝的儿女,被称为上帝的后嗣,和基督同作后嗣(罗8:16、17)。’(班兹士《论十诫》原文137面)”(《圣道阐微》第五十八章“律法的基本原理”)
总之,本诫的原理有:
1、不可偷窃他人之物。
2、禁止明抢暗盗的行为,如侵略战争,拐卖人口等。
3、禁止买卖中有欺诈、暴利、偷漏税等。
4、禁止假公济私,窃取名誉,赌博,不尽忠职守,工作懈怠,占取不应得的利益和便宜,不劳而获,乘人之危谋利,等。
九、第九条:“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。”
“在任何事上说谎,以及一切欺骗邻舍的企图或动机,都包括在这一条诫命之内。虚谎的本质就是存心欺骗人。眼之一眨,手之一动,或脸上的表情,都同说话撒谎的行为一样。一切故意夸大其辞,或暗讽示意,只要图谋造成错误或予人以夸大印象的,都是虚谎,即或说的是事实,而所用的方式却足以令人发生误会,这也是谎言。这条诫命禁止人用诬蔑诽谤,恶意猜度,或散布谣言来损害他人的名誉。就是故意隐匿真情,使他人因而受害,也是违反第九条诫命的罪行”(怀爱伦著《先祖与先知》第二十七章“颁布律法”)。
“第三诫论到敬畏上帝和尊敬他的圣名,第九诫乃是规定人对于同胞在言语上应有的道德。第三诫既然保护上帝的名字,照样,第九诫乃是保护人的名誉,不但要爱护同胞的名誉,也是叫我们注意对他人有害的一切言论,和一切直接间接传播欺骗的言论及暗示,都在禁止之列。我们所表现的一切思想,都必纯真无伪,对于任何事实或真理,或额外加重,或故意减轻,都是违犯本诫。
‘先哲有言,美名胜于大财(箴22:1),美名是人所有的无价之宝。比世上所有的一切金银财宝更有价值,凡企图掠取他人的美名,或借故毁损他人的名誉,以图建立自己的名誉者,乃是罪大恶极的人。可是品格和名誉必须分清,品格乃是我们真正见重于上帝者,因此,品格是我们自己的品格如何。可是,名誉却是别人对我们所有的见解。因此,我们名誉的优劣,是操在他人手中,所以,名誉如何乃是藉着别人对我们的思想言论所有的论断。保守我们的弟兄,没有比爱护他们的名誉更重要了。当我们以假见证陷害他人名誉时,将因此而被上帝审判’(班兹士《论十诫》原文149面)。
‘说谎似为真理的上帝所特别地痛恨,在圣书最后两章中,曾三次宣告,一切说谎的,和一切喜好说谎言的,都必被弃于荣耀之国和天城之外,在烧着的硫磺火湖里有份,这是第二次的死(启21:8、27;22:15)。这便是说谎者的命运,因为假见证乃是内心和品格状况的显示。耶稣说:妄证是从心里发出来的,因此,人所说的闲话,当审判的日子,都要句句供出来。因为要凭你的话,定你为义,也要凭你的话,定你有罪(太15:19;12:34—37)。真话乃是从诚实的心中发出。虚妄的心便发出虚假来,因为看果子就可以知道树(太12:33)’(班兹士《论十诫》原文153面)”(《圣道阐微》第五十八章“律法的基本原理”)。
总之,本诫的原理有:
1、禁止故意夸大、缩小事实、隐瞒真情,误导害人之举。
2、禁止用表情、动作欺骗人。
3、禁止谄媚、奉承、夸张之言行欺骗、对待人。
4、禁止人用诬蔑诽谤、恶意猜度或散布谣言来损害他人的名誉。
十、第十条:“不可贪恋人的房屋,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,仆婢,牛驴,并他一切所有的。”
“第十条诫命针对着万恶之根,禁止一切自私的欲望,因为一切犯罪的行为都是发端于此。那顺从上帝律法,不向他人所有物妄起贪欲的人,决不会对同胞有冒犯的行为”(怀爱伦著《先祖与先知》第二十七章“颁布律法”)。
“第十诫对我们的欲望,予以极有效的遏制。其它九条诫命多半是论到行动方面,第十条诫命乃至论到内心,并教训人应在心中没有假神的存在。
‘因为贪心是万恶的根源,所以十条诫命以此为总结。不但总结十诫中的后六条,也是总结全诫命。违犯本诫,便算是违犯其它各诫。贪婪为罪恶之源,其结果必生出拜偶像、虚伪、亵渎、干犯安息日、不孝顺父母、杀人、奸淫、偷盗、说谎、假见证,种种罪恶’(班兹士《论十诫》原文163、164面)。
‘使徒保罗在下面的圣书章节中,把第十诫和第一诫相提并论地说:所以要治死你们在地上的肢体,如淫乱、污秽、邪情、恶欲和贪婪。贪婪就与拜偶像一样(西3:15)。因为你们确实的知道,无论是淫乱的,是污秽的,是有贪心的,在基督和上帝的国里,都是无份的。有贪心的,就与拜偶像一样(弗5:5)’(班兹士《论十诫》原文164面)。
‘如同圣书本身一样,十诫也是首尾贯串,造成完全的一环,象征完全。上帝的律法是完备和永久的,其广搏渊深,包罗无穷,无微不至,并包括人类本分范围内各种德行,且直接严禁人类各种行为,堪称包含世人所当尽的本分’(班兹士《论十诫》原文153面)”(《圣道阐微》第五十八章“律法的基本原理”)。
总之,万恶皆因贪念起。《提摩太前书》6:6—10说:“然而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了。因为我们没有带什么到世上来,也不能带什么去。只要有衣有食,就当知足。但那些想发财的人,就陷在迷惑,落在网罗,和许多无知有害的私欲里,叫人沉在败坏和灭亡中。贪财是万恶之根。有人贪恋钱财,就被引诱离了真道,用许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。”
愿我们能时刻信靠救恩,牢记并遵行十条诫命:
一诫应信独一神;二诫偶像不可敬;三诫神名勿妄称;四诫当守安息日;五诫父母应孝敬;六诫不可杀人命;七诫勿要行奸淫;八诫偷盗不可行;九诫勿做假见证;十诫莫要有贪心。
练习题
一、是非判断题(对的打“√”,错的打“×”):
1、第一诫是教导我们凡事以上帝为首,按他的教训去作。( )
2、只要不跪拜庙里的神像,就是遵守了第二条诫命。( )
3、贪心与拜偶像一样。( )
4、行事与上帝的名相背,使主的名被亵渎也是犯了第三诫。( )
二、填充题:
1、孝敬父母应该是:
(1)、敬爱( );
(2)、不信主的父母也当( );
(3)、藐视年老的父母,就是藐视( )。
2、不可杀人指:
(1)、凡恨人的就是( )(约一3:13、14);
(2)、不警戒恶人,( );
(3)、有不良习惯,危害身体的 ( ),也是犯了此诫。
三、选择题:
1、不可奸淫指:
(1)、只限于不可有奸淫的行为。
(2)、淫念也是奸淫(太5:27、28)。
(3)、随意离婚再婚也是犯奸淫(太19:9)。
正确答案是:( )
2、不可偷盗指:
(1)、不可欺诈、谋取暴利、偷漏税、假公济私、窃取名誉等行为。
(2)、乘他人无知而得财利。
(3)、还当施舍、帮助缺乏之人。
正确答案是:( )
3、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是指:
(1)、说话必须诚实(太5:37)。
(2)、人的表情、动作都可作假见证。
(3)、当随时说造就人的好话(弗4:29)。
正确答案是:( )
4、不可起贪心是指:
(1)、贪财是万恶之根(提前6:6—10)。
(2)、要除去一切的贪心(路12:15)。
(3)、贪婪如拜偶像一样。
正确答案是:( )
四、问答题:
1、学习了本课有何收获?
2、你想怎样守好十诫?
五、应熟记的经文:
1、约一3:14、15
2、约一5:2、3
3、太5:27、28
4、太5:37
5、太19:9
6、弗4:29
7、提前6:6 —10
8、路12:15
9、赛58:13、14
10、出20:3—17
练习题答案
一、是非判断题(对的打“√”,错的打“×”):
1、(√) 2、(×) 3、(√) 4、(√)
二、填充题:
1、孝敬父母应该是:(1)、(自己的父亲和母亲);(2)、(孝敬);(3)、(自己的晚年)。
2、不可杀人指:(1)、(杀人);(2)、(见死不救);(3)、(健康)。
三、选择题:
1、正确答案是:(2)、(3)
2、正确答案是:(1)、(2)、(3)
3、正确答案是:(1)、(2)、(3)
4、正确答案是:(1)、(2)、(3)
四、问答题:
1、答:我感受到守诫命是真正爱上帝的表现:“我们若爱上帝,又遵守他的诫命,从此就知道我们爱上帝的儿女。我们遵守上帝的诫命,这就是爱他了。并且他的诫命不是难守的。”(约一5:2、3)
2、答:我要恳求上帝将对上帝和基督的爱安置在心中,以守好诫命。
“我的上帝啊!我乐意照你的旨意行。你的律法在我心里。”(诗40:8)“凡事都不可亏欠人,惟有彼此相爱,要常以为亏欠。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。像那不可奸淫,不可杀人,不可偷盗,不可贪婪,或有别的诫命,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。爱是不加害与人的,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。”(罗13:8-10)
第十九课 十诫之原理
发布时间: 浏览: 次 编辑:王敬之